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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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假冒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处;明知是假冒专利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涉嫌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了解提供便利条件的具体行为情况,调取证据。 3.定性阶段: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4.决定阶段: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