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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发布时间:1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编办 编辑: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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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办理主体

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种子法》规定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相应的检验、仓储、干燥设施设备。从事种子经营的,还须具备相应的加工设施设备。

3、须有专职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的,还须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4、从事种子生产的,须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和繁殖种子的隔离及培育条件。

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验资报告或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3、检验、仓储、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实景照片。从事种子经营的,还须提交相应的加工设施设备产权证明复印件和实景照片。

4、须提交专职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报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须提交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报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交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须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3859651、3858783

办理流程

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流程图》

服务表格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兵团农业局政务网下载)

监督电话

0991-2890295、2890282


事项名称

占用征收林地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兵团的年度定额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办理主体

兵团林业局

许可条件

1.项目获得师以上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2.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3.征用或占用10亩以上(含10亩),100亩以下林地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申请材料

1.兵团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清单(原件1份)。

2.用地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5份)。

3.项目批准文件(主要指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或可研或核准批文,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5份)。

4.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师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师出具)(原件5份)。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原件1份,或经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5份)。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5份。现状调查报告或可研报告由申报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

7.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经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5份)。

8.《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原件5份)。

10.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原件5份)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以及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团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兵团林业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2.占用或征用除上述规定以外林地的,由团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师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兵团林业局审批。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送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除外)

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流程

见《占用征收林地办证流程图》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监督电话

0991-2890295、2890282


事项名称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设置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九条

《兵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兵团令第1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办理主体

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受理条件

1、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2、炮库、弹药库、发射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

3、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兵团气象主管机构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申请材料

1、师气象主管机构初审的申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作业申请单位机构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作业设备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作业点安全作业射界图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安全操作、作业管理制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诺期限

三个月

并联审批

新疆军区司令部兵种处

办理地点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0292

办理流程

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设置行政审批流程图》

监督电话

0991-2890295、2890282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办理主体

兵团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受理条件

在兵团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兵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申报条件的种畜禽场。

申请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2.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

3.种畜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国外引进种畜禽需要出具农业部批准引进审批的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的复印件

6.饲养、繁育、质量检测等管理制度

7.申请更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3年内种畜禽生产和销售情况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2890284、2890285

办理流程

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流程图》

服务表格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兵团农业局政务网下载)

监督电话

0991-2890295、2890282


事项名称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二十六条

办理主体

兵团林业局

受理条件

一、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受理条件:

1. 具备繁殖种苗的培育条件。

2. 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苗生产苗圃,面积500亩以上。

3. 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 具备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

 5. 申请领取植物新品种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1.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须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须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熟悉种苗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的检验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苗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份)。

2.申请报告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领取植物新品种种苗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份)。

2. 申请报告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工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林木种苗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兵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91-3766436

办理流程

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流程图》

服务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兵团农业局政府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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