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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发布时间:15年01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编办 编辑:肇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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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兵团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

  申请条件:兵团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修订后,形成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

  管理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2.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

  3.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

  4.确定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符合兵团的特殊管理体制。

  5.综合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与分类、计量单位、统计表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7.调查成果在规定的范围内共享。

    管理权限:

  1.各师统计局、调查队负责组织拟订本师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对师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撤消提出初步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2.兵团统计局负责组织拟订兵团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对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撤消提出初步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3.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认证和审定。

  4.兵团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师统计调查项目报兵团统计局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级统计部门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

  2.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报表目录等。仅限新建类调查项目提交,修订类调查项目免报。

  4.提交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审批程序:

  ()申请立项。兵团局队各处(室)、各师局队为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单位,根据兵团统计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将申请材料提交兵团局队法规制度处,并按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法规制度处负责对各师局队提交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并按规定进行审批。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9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专项(一次性)调查和普查需在实施前3个月提出立项申请。

   (二)对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和报送。

  1.项目接收。立项专业处(室)按照要求将准备齐全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交法规制度处审核。审核通过的,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签批;审核未通过的,立项单位按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2.项目上报。调查项目申请文件正式行文后,立项处(室)将全套申请材料以电子和纸质方式(两份)交法规制度处,由其上报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对各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项目初审。审核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立项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2.项目审议。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项目审议会议,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审议意见:同意、完善、不同意。

  3.修订完善。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立项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意见,以兵团局队文件形式批复,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办理时限: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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