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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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
![]() | 兵团国家保密局 |
![]() | 1.受理责任: 受理是否可公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是可以公开公示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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