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初审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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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公安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初审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 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 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