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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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责任主体 | 兵团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均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同意书面材料,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